3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1.外窗设计周期不少于20年
2.明确禁止擅自使用、维护、拆卸、修改
3.容积率、绿化率、高度控制更清晰
4.日照时间延长,有效光照时间清晰
5.层高不同 应小于3.00m
6.新建住宅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7.每个单元应至少配备一部电梯
8.四层及以上住宅楼,或入户层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每个单元应至少配备一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9。 12层及以上住宅,或入户层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每户至少应设置两部电梯,其中至少应设置一部电梯能装担架的,至少有一部是消防电梯
10。指定担架电梯的尺寸:
使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不应小于1.60m小于1.50m
使用深车时,车宽不应小于1.10m,车深不应小于2.10m
11 .住宅项目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12。新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00mm
关于住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意见》指出:
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光、采光、隔音、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住宅建筑的外窗、外墙装饰、外墙保温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应脱落、坠落。
2.2.11居住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和条件。
2.2.12住宅建筑应有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发生火灾时应保持结构稳定。
2.2.13居住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相适应的消防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储存、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商店、厂房、储藏室合并。
2.2 .15装配式住宅的结构构件和构件应符合通用要求。
在配套设施方面,《意见》指出:
3.3.1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居住环境综合确定。设施服务半径,并根据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协调配套,同步建设。
3.3.2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的需要;垃圾收集点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密封功能。
3.3.3住宅项目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3.3.4住宅项目应配备机动车停车位;配套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在地、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规定:
1 新增应配置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应提供无障碍停车位。
3.3.5住宅项目应具备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关于结构安全,《意见》指出:
5.0.1居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住宅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等级。
5.0.3 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应针对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满足住宅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和正常使用要求在住宅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内。
5.0.4新建住宅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0.5 与居住建筑相邻的边坡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居住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5.0.6在住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内,地基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基础变形量应满足住宅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意见》目录如下:
关于担架升降机尺寸要求(《住宅担架升降机国家规范》)的介绍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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